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 29日,银保监会发布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(修订)》,《指导意见》修订稿包括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、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,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工作机制共三部分内容。
银保监会表示,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种类日益丰富,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和发行相关制度,中国银保监会对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》(银监发〔2012〕56号)进行了修订,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《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(修订)》(简称《指导意见》修订稿)。
银保监会指出,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:
一是调整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名称,更准确地体现触发事件的含义;
二是调整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条件,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;
三是规定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,所有同级别资本工具应同时吸收损失,不同级别资本工具应依次吸收损失;
四是明确了减记应为永久减记,触发事件发生时减记型资本工具可部分减记,但减记部分不可恢复。
五是明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相关要求,包括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资、确保资本工具发行和赎回有序衔接等。
银保监会还表示,本次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,充实资本实力,更好地服务我国实体经济。
一是按照会计分类对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设置不同触发事件,有利于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,促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,增强风险抵御能力。
二是明确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,保障不同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,维护不同层级工具风险属性的差异性,有利于市场对资本工具合理定价。
三是在结合国内实践的基础上,借鉴国际规则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,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公平竞争,提高商业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发行资本工具的积极性,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补充资本。
对于为什么进一步明确资本工具损失吸收顺序?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,本次修订后,会计分类为权益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,可仅设无法生存触发事件,与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要求相同。为保持不同层级工具之间资本属性的阶梯性,《指导意见》修订稿规定,当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发生时,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先于二级资本工具吸收损失。
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对于同级资本工具,参照《资本办法》中核心一级资本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的要求,损失吸收能力应具有平等性。因此,《指导意见》修订稿规定,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,同级资本工具同时按比例吸收损失。以现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——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例,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,二者应同时按比例分别转股和减记。(中新经纬APP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