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在很多人的认知里,信托的第一印象便是“固定收益理财”,甚至有不少人普遍将其等同于企业的“贷款工具”,认为委托人投钱、信托公司放贷、到期稳稳拿收益。这种简单粗暴的认知,恰恰是对信托最严重的误解,更混淆了“委托人”与“投资人”的核心界限:委托人并非投资人,二者的本质定位不同。正是这种认知偏差,让本该坚守“受人之托、代人理财”本源的信托,逐渐背离初心,退化成简单的贷款工具。
而事实上,信托从来不是、也不该是企业的融资放贷渠道,这种“贷款工具”的定位,彻底曲解了信托的核心价值,更模糊了委托人的核心权责,值得我们对信托的本质、对委托人与投资人的区别进行重新审视与纠错。
信托的本质,从来不是“放贷”,而是一种兼具财产管理、风险隔离与多元服务的独特金融制度,这一制度的核心的是“委托人”的“托付”,而非“投资人”的“投资获利”。委托人不是投资人,委托人的核心行为是“财产托付”,即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,目的可以是财富传承、资产保全、公益捐赠等多元方向,而非单纯追求投资收益;而投资人的核心行为是“投入资金、获取回报”,核心诉求是资本增值,这是二者最根本的区别。
与贷款这种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,信托的核心是“信任”与“托付”。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,受托人需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核心,遵循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的原则,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用,其价值在于通过灵活的运作模式,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、财富传承、资产证券化等多元需求,而非简单的“资金出借”与“本息回收”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相关意见明确要求,信托公司需立足受托人定位,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、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,引导资产服务信托、资产管理信托、公益慈善信托规范健康发展,这正是对信托本源的清晰界定,也是对委托人核心定位的重申。
遗憾的是,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背离了这一核心定位,将信托业务异化为“类贷款”模式,陷入了同质化竞争的怪圈,其表现形式愈发多样,也愈发隐蔽。有的虚构供应链应收账款等底层资产,推出高收益信托产品,实则沦为控股股东的“自融通道”,将信托资金违规转入私人控制的“小金库”,用于挥霍与资产转移,彻底破坏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目的正当性;有的过度依赖房地产、城投平台等高风险领域,通过信托贷款、专项债权等形式为其提供高息融资,将信托资金捆绑在单一高杠杆领域,忽视了风险分散与专业管理,最终在行业下行周期中集中爆雷;还有的充当银行“通道”,帮助银行将表内资产出表,绕开信贷监管限制,通过资金池模式滚动发行产品,用新资金兑付旧项目,掩盖底层资产风险,导致风险隐性累积,一旦资金链断裂,便会引发连锁违约。
数据显示,尽管非标信托占比持续下降,但工商企业、基础产业、房地产三大传统非标领域仍占据一定份额,部分信托公司对类贷款业务的依赖并未根本改变,行业转型仍任重道远。
破解信托“类贷款”异化困局,推动行业回归本源、实现高质量发展,需立足信托核心定位,从行业自身、监管引导、投资者教育三大维度协同发力,同时明确核心边界:受托人失责与投资失败不能混为一谈,二者责任归属截然不同,进而让信托真正发挥财产管理、风险隔离、多元服务的制度优势,回归“受人之托、代人理财”的初心使命。
信托公司作为核心主体,需摒弃急功近利理念,聚焦专业能力提升。要坚决压缩类贷款业务,剥离对高风险领域的过度依赖,将资源投向资产服务、资产管理、公益慈善信托三大核心领域,打造差异化优势;同时强化合规风控,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,健全考核与人才体系,借助科技赋能提升服务质效。同时,需要明确,信托公司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受托人失责,与市场波动导致的正常投资失败有本质区别,受托人失责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而非以“投资有风险”推诿。
监管层面需强化全流程监管,细化业务分类规则,从严压缩通道、类贷款业务空间,对违规行为“零容忍”。健全穿透式监管与信息披露机制,完善风险防控与处置体系,加快存量风险化解,同时出台政策引导信托服务重点战略领域,筑牢金融风险底线。
加强投资者教育是重要支撑,需明确委托人不是投资人的核心区别,普及信托知识,破除“保本保息”误区,引导树立正确金融理念。同时要厘清:受托人失责不能归结为投资失败,委托人信托财产发生损失需遵循“买者自负”,但受托人未履行受托义务、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,需由受托人承担责任;信托公司要落实适当性管理,清晰揭示风险、明确权责,畅通维权渠道,修复市场信任,夯实行业发展基础。
信托行业转型任重道远,厘清委托人与投资人界限、区分受托人失责与投资失败,是两大重要前提。唯有坚守本源、聚焦行业自身、监管、投资者教育三大核心维度,摒弃“类贷款”路径与冗余布局,明确责任边界、压实受托责任,才能摆脱同质化困境,重拾制度优势,实现高质量发展,为金融稳定与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。


